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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浅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九大变化!

新闻
2023/6/15 19:3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2447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婚姻法》等9部法律也同时废止,那么《民法典》对旧《婚姻法》有哪些修改和完善呢?今天美宜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盘点一下。

 

01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也许是婚姻家庭编中最具争议的一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反对之声不绝于耳。很多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破坏了离婚自由,增加了协议离婚的难度。


 

据中国法学会专家的表述,社会上存在大量冲动离婚的现象,甚至有人“今天离婚,明天复婚”。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但离婚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


 

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

 

02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通俗来讲,婚后无论是你的月薪、年薪、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后创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公司和合伙企业赚的钱。注意,婚前设立的企业的婚后的经营所得、婚后新增股权、婚前股权的婚后分红、婚前股权的婚后增值部分和婚后新设公司的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生产经营的收益,通过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取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继承、赠与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外。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3全职太太“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民法典》相对原《婚姻法》突破了“夫妻分家财产制”的限制,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由法官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会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一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04一审后分居满一年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事由的情形,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都会判决不准离婚,这也导致实践中容易出现久判不离、久拖不决的问题。

 

从新增条件可以看出,除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起诉离婚,还可以直接起诉离婚,如果法官没有判离,双方分居一年,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判离。

 

05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婚姻法》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去认定。《民法典》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

 

06明确婚内财产分割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条属于新增条款,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有利于维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及时的救助。

 

该条文在形式上有利于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增强夫妻双方之间的责任感,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减少因一方挥霍财产而解除婚姻的情形,促进家庭和谐的发展。

 

07离婚时过错方可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这些法定多分财产的几种情形外,还有在实务中,法院会酌情多分财产的三种情形:

 

1、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权益;

2、照顾女方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这里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属于《民法典》新增规定,加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关于适当多分的比例,《民法典》未予以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08患严重疾病的婚姻情形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一是确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这既是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知情权,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也可以用来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二是保障了公民的结婚自由。《民法典》出台前,按照原《婚姻法》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来是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即便夫妻双方都愿意继续缔结夫妻关系,法律也没有给予当事人决定权,婚姻将归于无效。

 

这次《民法典》将“隐瞒重大疾病”从“无效”修改为“可撤销”,也是尊重了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上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

 

09明确离婚时孩子归属的两大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原《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为了有效保障妇女的权利,《民法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表述更为精确,实务中更有可操作性。

且此规定确定子女直接抚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民法典》修改后,更加注重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尽管有些规定比如离婚冷静期目前来看存在较大争议,但总体来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相对更加完善和进步,也实实在在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